非法集资涉及高利贷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高利贷本身并不入罪,但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个人或单位,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75条,处以刑罚和罚金。单位犯罪时,还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后高利贷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民间集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高利贷行为,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观念的形成很大的原因要归结于:既然是高利贷,本就是债务人迫于无奈而产生的借贷行为,一般是很难还贷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衍生出的一系列催还款行为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相冲突。
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是,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以《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最论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非法集资行为涉及非法筹集资金并进行对外出借和放贷的活动,其法律风险严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及欺诈、非法经营等罪名。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此外,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合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语
非法集资行为涉及非法筹集资金并进行对外出借和放贷的活动,其法律风险严重。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合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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