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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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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1)上级人民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2、人民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二、暂缓执行的恢复

1、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应立即恢复执行。

2、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作出的,执行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作出的,执行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性时报告上级,上级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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