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人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用当事人申请,人民直接立案、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到人民申请立案时现场填写。
在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一般为作出原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类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犯罪客体是的审判权,犯罪后果是使审判的公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受到损害。此类案件是犯罪地审理,由于犯罪地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管辖。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三、《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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